本站訊(記者洪明)6月7日,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下發關于第1944830號“百佳華”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[商評字(2010)第12168號],至此,爭議十年之久的“百佳華”商標案塵埃落定。 為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,公司2000年就著手申請注冊“百佳華”文字商標,2001年3月,國家工商總局發布第1944830號“百佳華”商標核準初步公告,公告期內,屈臣氏企業有限公司(系百佳超級市場母公司)提出異議,認為“百佳華”和“百佳”商標近似。在收到異議書后,公司及委托機構積極應訴。2006年10月18日,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作出(2006)商標異字第03117號裁定,以“百佳華”和“百佳”不構成近似為由,駁回了屈臣氏企業有限公司的異議,屈臣氏企業有限公司不服,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復審認為,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,“百佳華”經長時間使用,相關公眾已能將“百佳華”與特定的市場經營者緊密聯系,故未構成同一類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,最終裁決公司勝訟。 依據我國商標法及實施細則,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核準注冊后,公司有權使用“百佳華”商標,這將對公司的品牌推廣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。